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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李某原系某国有公司工人,后被聘为该公司驻常州工贸公司临时的负责人,在此期间,擅自将钢材转入公司仓库账户,并挪出120余万给香港商人郑某以进行盈利活动,时间长达5个月,直到1998年9月,林某得知公司开始查账,知道此事将要败露,便勾结郑某等人,将上项账目销毁,携款潜逃到云南。问:通过对林某主体身份,以及其行为过程性质的分析最终对林某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案例二:李某于某夜12时,潜入照相馆窃得高级照相机4部放入手提袋,有进里屋寻找现金,看到床上熟睡一人,认为是女的便起淫心,上去强奸,不料却是男的,李某随手拿起一铁管将其打死,李某出门时被巡警甲发现,并看出其不对劲,李某抡起装有照相机的手提袋打中甲的头部,致重伤后被抓获。问: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犯哪几罪,为什么??

刑事行政
2005-01-16 14:40: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