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原为合肥市**有限公司的驻广州办事处的经理。在此之前是任小姐在负责广州办事外,当时我公司与任小姐有多次订单合作,后来任小姐调回合肥。然后就是林*到广州与我们业务接洽。
在2006年12月15日左右,客户向我订货,当时我们已经搬到了深圳办公,我正在外地出差,就直接给林*打了一个电话,关于订货的事。他说他们广州办事处撤了,他也回了合肥,不过订货没有问题。我说我在外地出差,将把这个订单交给公司其它同事来办理。此后我就交给我的公司钟小姐(我公司财务人员)负责。
之前的订单,都是货到付款,由于当时我公司也在广州,所以双方对货到付款的方式也没有异意。关于这次的订单,林*说如果与合肥市**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话,需要预先付100%的货款;如果以“**有限公司”名义的话,就可以先付定金30%,然后货到再付余款。他说天波与健桥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的,健桥公司是工厂,制度比较死板,而天波公司是销售公司,可以灵活一些。
当时考虑认人认货,再加上天波也是一个公司。所以也没有多想,2006年12月20日,我们就与林一鸣以“合肥市**有限公司”签订了这份订货合同。当时提供的是林*的私人帐号,林*说如果打到公司帐上,需要加收税。
我们于当天打了30%定金(即7395元)给他们,然后林*把价值1248元的贴片(鼠标的附件)发快递先给了我们。大约在2007年1月3号左右,林*避开我,给钟小姐打电话,说货已经准备好,让她安排打余款,并对钟小姐说他已经给我讲了,我也已经同意打款的。钟小姐信以为真,就安排打了余款。
但至今,林*也一直没有出货。
我一直追着他们,并严厉指出林*骗人的把戏,他谎称当时让我公司打款的时候,确实已经准备好货,但后来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不能出货,他们一直在解决这个问题。
由于严重影响我公司对客户的出货计划,所以我们要求撤单,当时林*征求他们公司领导签字,同意我们的撤单要求,并于在2007年1月24日发来了传真。传真内容是“拟同意扣除胶片200*6.24=1248,定金部分因我方已经按合同要求备料暂不退还,只退16005元”,我与林*通了电话,关于定金部分退还一事,他说定金部分只是暂不退还,也会尽快退给我们,我让他给一个确定的时间,最好确定在2007年2月5日之前退还定金。所以我们就盖上章,回复内容“定金部分7394.4元须在2007年月2月5日前退还”,给他们回传了过去。
此后,林*一直没有安排退款一事,我们一直催他,他老是不接电话,或者直接挂断。(如果是陌生手机号码,他会接的)。如果接通了,也以在外地出差为由,说尽快回公司办理。后来由于我事务比较忙,我老板就亲自给他电话,威胁他,如果不还就安排人打断他的手与腿。此后是春节,我们暂时没有打理此事。
2007年4月25号左右,我给他通了一次电话,他说并不是他不还,只是由于我老板当时威胁他,他感到没有人身安全,怕还了,还遭报复。我说如果他还了,就可以保证他的安全,他说他正在北京出差,过两个星期就回公司,然后给我圆满答复。
5月25号左右,我给他电话,没人接;发短信,也没人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