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在2006年11月棚户区改造动迁时,因为我怕回迁安置地点有变化,所以在我的要求下,开发商在给我的那份协议书第九条补充条款中写了双方约定事项如下:安置青龙街吕祖庙以西高层住宅,如果甲方变更回迁位置,乙方在吕祖庙至三号干线--吕祖庙至教堂地段选择新建住房。(只有四户是这么签定的,这个地段也在开发区内,不同的是在这个地段内建的全是商品房)。
最后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2007年7月被告知安置地点果然变了,说是原来的安置地点政府不让建房了另有他用,我的动迁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能否在协议书约定的地段内得到商品房?
请您指点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