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上班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赔了90%的损失(法院判),今年我认定为工伤,后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现我准备申请仲裁。我网上看到很多法院判决的案例都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而听说我们浙江是按差额补偿的方式处理的
请问律师同志: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生损害赔偿 的司法解释》的第12条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而我们浙江省政府03年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通知的第二项第八条又这样规定:职工因工伤事故或其他原因被认定为工伤的,按总额差额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