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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报 告 尊敬的律师, 我叫谈*,1988年11月10日我与**信用社签订了“《城南信用社分社职工招聘合同书》”合同约定,如“乙方”(即谈*)实用能力强,甲方(即城南信用社)业务发展需要,乙方不违背第一条的要求,可长期聘用,合同签订后,我与城南信用社依约实际履行了合同,从1988年进信用社就任出纳、会计、一直认为只要签订合同书,不违背经营政策就是铁饭碗,谁知,全县198人中签订招聘合同书的仅我一人,到至今未得到任何解决,其中198人占90%是是劳务关系(指信用站代办员)也有年龄超过55岁以上的,有的只工作了几年,有关系的解决其子女进信用社等,全县198人唯有我是签有合同协议随领导调派的,1998年5月份信用社副主任姚* “以查库存为由”把抽屉钥匙拿掉,将我赶出营业间,2001年古历12月23日信用社两级领导上门做思想工作,并强调我是签有合同协议的,要我必须履行合同职责任会计工作。2002年7月19日我正在与 储户“李*”办理存款业务之时,社副主任‘易*电话通知我不要上班,社领导凭“空”想在哪一年说买断,即不要给我文字依据签字、也不用解聘书面通知。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因此,我认为我与城南信用社的劳动合同至今并没有解除,在这几年待岗期间,我多次找信用社领导,因领导频繁调换,办事人员不上报,又找到县信用联社,联社领导也是新调来的,他们以“影响大,联络员解聘为由,不予解决。我父“谈震联”在城南信用社__友爱信用社,(站干27年也未得到一分钱的报酬)。如今,我一个弱女子在城南信用社工作十多年被信用社无缘无故辞退,要求单位解决生活费及交纳社会保险都被拒绝,上访无门,上诉无路,试问,我们神圣《劳动法》是否维护我们劳动者正当合法的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恳请 李*律师帮助我如何解决问题。

婚姻家庭
2007-08-12 18: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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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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