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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闵行区一家公司上班,劳动合同期限2004-1-1至2005-12-31,合同约定底薪+业务提成,底薪按照每年13个月发放。1,2005年底公司拒绝支付2005年第13个月薪水2,有几笔业务提成以客户没有付清合同货款为由拒绝支 付(其中一单业务客户已经付清货款)3,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出让我离职,但口头通知我从2006年1月起降低底薪。目前我仍在该公司上班,近几天准备辞职。

涉外纠纷
2006-02-21 17:26: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1、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第13个月薪水公司必须支付。2、业务提成取决于公司是否与你有书面约定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是否规定必须将货款全部收到才能提成。3、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既没有续签也没有辞退你,你也还在继续上班,公司的口头通知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你和公司一致同意方才有效,所以公司的口头通知是无效的。
    综上,公司的做法已经严重侵犯你的利益,你应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时效为你收到公司的退工单之日起60天内,你可以在辞职后立即申请仲裁并要求经济补偿,同时你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公司员工的证明、工资证明、业务提成证明、劳动合同、胸卡、公司盖章的内部规章制度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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