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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公司原属国有企业,2001年股改以后,成为股份制企业,实收资本200万,其中国有股为51%,其他职工自然人股占49%,我持有1.9%(4万)的股权。我已于2007年7月26日退休。 根据2006年修改的公司章程特别约定:(1)在公司就职的自然人股东,在2007年内退休的,其所持有的股权保留一年至2008年12月31日;(2)其转让股权的价格按转让当月的公司净资产计算(法定公积金除外)。 现因上级公司要对我公司进行新的组合(此事在半个月前公司公司董事会已吹过风),昨天(28日)接到通知要把所有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收回,并且要在星期一(7月30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目前公司账面利润500万(包括历年未分配利润),预计至2008年底未分配净利润为800万,经资产评估报告反映:目前公司净资产为2500万,至2008年预计净资产为3000万。 现双方对以上章程中的具体条款的文字表述,账面利润、2008年预计未分配利润,对评估净资产、2008年预计评估净资产都没有争议。但在股权转让的转让值计算上存在分歧:收购方(国有)提出收购方案:其他在职的职工自然人股东根据2008年预计净资产值按股权比例收购;我的股权按2008年预计未分配净利润按股权比例收购,并退还股权本金(理由是:(1)退休保留一年股权已经照顾了;(2)我是在收购股权之前退休的)。

刑事案件
2007-08-01 11: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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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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