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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   我一个很要好的朋友,在吴处购买了一批电脑,在与吴的接触是,得知他公司缺人,于是经朋友推荐,我与吴相识,当时他的公司面临股东撤股,没有技术人才的问题,他给我的条件很优厚,20%的干股。在这样的前题下,我接受了邀请。 情况:   在电脑商城设有电脑经销部,在电脑商城外面设有一家网吧。   电脑经销部最初是由二人出资共同组建[金1,潘],后又另吸收了一位股东[金2],在运行了一年多的时间里,又吸收了另一个股东的加入 [吴],他们四人均有入股协议。网吧则是由四位股东共同出资建立。 争议:   20%的干股。   我认为是公司股份的20%,吴则认为是公司红利的20%。 公司及网吧目前都处于亏损状态,在这样的前题下,我提出撤股。

损害赔偿
2007-07-27 17:10: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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