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因家里急需用钱以二万元的价格把二间楼房二间平房卖给了宁波市居民,后因同村的村民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卖出的房子,现在我们也想要回自己的房子,当时也没有办过房子过户手续(没有房产证),相互写一张房子买卖合同.06年开始到现在我们请了律师打了官司,一审\\\\\\\\二审都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方把房子退还给我们.但对方又起诉,要我们赔偿房子的损失费47万多元,到目前为止法院还没判决, 调解中对方提出我们赔偿房子的损失费47万多元. 调解未果,要等法院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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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不需要赔偿,即使你们应赔偿,47万也明显过高.
实际上,这种情况,往往一方损失房屋价格上涨后的差价损失,一方损失了自出售以来的房租费损失,两者虽然不能完全地对等地抵消,但鉴于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没有过错或都有过错,所以一方要求完全赔偿房屋价格差价损失是不可能的.
建议请律师出面帮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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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