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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开车(办了第三险)与一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打工女(47岁)相撞,交警则任认定为主次责任.经住院44天现已出院,当时住院31天时,大夫说可以出院回家静养了,她们以不能自理为由拖住了13天.出院后双方去了交警队调节,交警把营养费和误工费等费用给算了一下,共9900多,三七开(这部分没有异议).现在双方对事后的赔偿费用发生争议.他们说工作没了影响工作要15000元,我们承担不起

保险纠纷
2004-12-21 14:16: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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