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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经过: 2004年我和山东德州的一个人口头达成协议,在德州销售我公司生产的裤子,约定货到付款。当年我分三次将价值30多万的裤子运往山东德州。可他拿到货后就把货全部转运走了。我报了案,公安受理了此案,也查到了货,可最终说不能按诈骗立案,让我按经济纠纷起诉。我在山东德州进行了诉讼。被告提出我们是合作关系,要风险共担,并拿出了一大堆费用的单据。理由是我曾经在2004年4月给他的电子邮件信箱里发过一份有关合作意向的合同邮件。尽管邮件并没有签署,抬头上也没有他的名字,而且合同上规定签字才能生效,生效后他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把10万元打入我的账号。可他并没有打钱。可在法庭上他出具了伪造付钱给我的证明--是他的一个朋友看见他曾付钱给我,并强调我拿到钱没打收条。 当地法官说因为我发了有合作意向的电子邮件给他,就说明我有合作意向,我以后发货给他就成了事实合同。

其它综合
2007-07-25 13: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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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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