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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7月13日所诉:我公司经过一年多时间开发的一套印染设备在2006年10月已经推向市场,形成批量销售.该项目负责人于2007年2月离开公司,现在发现她在另外一家大的公司利用我们的相同技术在生产相同的产品.该产品30%是市场上可采购的通用件,70%需要我们的图纸在普通设备上加工.由于我当时意气用事,未与她签定劳动合同和其他协议.

人格尊严
2007-07-14 22:15: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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