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离婚,女儿当时的抚养权归我前夫,当时是在法院调解下办理的,大家争得厉害,后来协议由我支付抚养费,每月一次探视,时间二天,但后来对方拒绝履行,不让我看小孩,我电话也不接,我无法看到小孩,也无法支付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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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感谢你的信任.太忙未及时回复,请谅解.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对拒不执行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如果需要请和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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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