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于2006年10月进入宁波*动,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后签署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我们每月的工资为1375,而后来都我们手上的工资只有1000左右有时甚至一千不到,上班时间每天也接近10个小时,而且以各种理由克扣,很多同事都不断离职。在2007年6月15号左右打了一份离职报告,由店面经理逐级递交,经江东分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双方定下离职时间为6月30日,而今天,兴邮信息服务公司却打来电话,让我前去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我问过很多离职的同事,没有一个人支付所谓的违约金,而且我也都是按照正常的离职手续来办的,再说合同应该是一式三份的,而我们当时签署只有两份,且两份都被兴邮中介留着,说以后给我们,直到离职了也没有看到合同,徐律师,您说这比违约金我该付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