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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我通过中介出售本人名下的一套二手房,签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买方”一栏写着买方及他女朋友的名字,但当时他女友不在场,合同签字确认的只有买方一人,合同签订当天,我收取买方交纳的定金。合同约定期限内,买方及他女友、中介公司与我一道去银行做了资金监管,但与我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不是买方,而是他女朋友,虽然合同中有约定该资金监管协议是原二手房买卖合同的附属协议(有注明原二手房买卖合同号),但该资金监管协议也明确写明我将房屋过户到甲方,即买方的女朋友的名下时,我才能收到被监管的资金。而原二手房买卖合同我又是与买方一人签订的,这样一来,如果我将房子过户到买方名下的话,则我不可能收到资金监管协议中的被监管资金,如果我将房子过户到买方女朋友名下的话,则按原二手房买卖合同我对买方又会存在违约(因为二手房买卖合同仅买方一人跟我签的)。于是我不想出售该套房子,提出将定金返还给买方,解除合同,但买方不同意,对我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二手房买卖合同且要求我双倍返还定金。我想提出反诉,诉买方违约,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与我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期限内是他女友跟我签的监管协议),且要求定金不予返还。

损害赔偿
2007-07-15 13:56: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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