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1.31因房破人多户主祖母张**申请被批准拆除老房,在原地造3上3下楼房平房3间(由祖父王洪祥出资),东面属长子A居住,中间属2子B居住,西面属3子C居住。1980年3子顶替祖父去洛阳工作结婚后居住在祖父给其的洛阳房屋。祖父出资想在长子住房东面建造1上1下房屋和2间灶间,因其他原因作罢。长子用祖父买的材料在后方建造2上2下房屋,并将其产权归入自己名下。祖父觉得2子房子太少,便做主让2子出资2千将3子的房屋买下。村里在1989年办证时,祖父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2子名下(当时户主和3子无异议)。1992年2子出资4万将属于自己的2上2下房屋装修。
1998年左右,3子家下岗回到上海,当时2子帮助其找工作,并让他们一家居住在西面约5年时间。后3子听说老房可能要拆迁而向2子索要西面房屋,无果后3子一家搬去长子东面房屋居住至今。
2004.4祖父因病去世。
2008年.10.15双方在老房商讨时3子私自签署一份协议书要B签字(协议书核心内容是将西面房屋从2子的土地使用证上划归3子所有),2子不同意,3子上法庭控告2子要回房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