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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3月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附加内容为“如一年内解约,我单方面要赔偿公司培训费用6000元”,当时这一式两份的合同只有我单方面的签名,公司并未盖章和签名。 2)到4月下旬公司还未给我合同,于是我向公司总经理要求拿回合同,总经理说那只是无效合同,就当着我的面把有我签名的一式两份合同撕掉了(注:他是撕掉有我签名的那两个角落纸片,并被我收藏起来) 3)在3月/4月期间,我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培训,共5节课 4)7月9日我递出辞职信,公司批准,但提出那合同虽然撕掉了有我签名的一角,但却是事实合同,我要按合同赔偿6000元。

劳动纠纷
2007-07-12 11: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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