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右腿高位截肢的残疾人,06年3月21日我与慈溪市一家打火机厂签订了劳动合同,按排我在总装312#岗位工作!合同上面没有写提前解除合同要赔偿500违约金!但别人的劳动合同上写明了提前解除合同要支付厂方500违约金!
10月3号,我因右腿不能负重,领产品,交产品上下楼梯实为不便!提出解除合同,但厂方要扣我200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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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不应该扣200元.但你应该提前30天提出解除合同,如果因你的这次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就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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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