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可能我之前说的不是很清楚.如果你坚持现在走人的话,不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公司损失.但说二者不同的事情,即\\\\\\\"不能违法对违法\\\\\\\"的意思.我个人坚持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很多,如果是企业故意不签订合同是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而因为企业没有或不肯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原因,劳动者当即走人,我认为无可非议,即企业违法,劳动者当然可以立即走开,但是劳动者虽然没有合同却已经在企业工作几年,已经不是试用期内,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除了没有劳动合同,并未达到劳动法32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所当然应当遵守企业的管理或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最低规定.提前通知,让企业有合理的交接和按排时间,如果都不顾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想走立即走,对企业是不公平的,也同样损害企业的正常管理权利或影响生产经营.企业有其他违法事实,可通过正常正当的法律途径处理.好比一个人犯罪了,还要经过侦查\\\\\\\\审判,还要经过辩护\\\\\\\\自我辩护,仍然享有法律上给予的权益.所以劳动法31条\\\\\\\\32条规定的很清楚.也是分别保护企业和劳动者.你的想法在当今社会很普遍,很多员工会有这种想法.我个人认为是对法律的一个曲解,当然是我的个人意见.劳动法也正在修改,相信会更规范和明确,也会使企业一定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希望你站好最后一班岗,如果满三十天企业还不肯让你走,你可以提起仲裁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祝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