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几个问题想向您咨询,耽误您时间了。
我是2006年8月底进这家公司的,合同中有几条是这么签的:
1,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从事质量管理部经理,兼无损检测责任人和检验责任人,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先前承诺是管理职位,而现在的职务只是无损检测责任人,主要还是一线工作)
2,甲乙双方约定实行固定工资加浮动工资分配形式,其中固定工资每月2500元,浮动工资每月1000元,浮动工资按甲方考核规定发放;(每月固定工资在下个月10号以后发放,而浮动工资却是一拖就好几个月,去年9-12月的是今年2月才发放,而今年1-6月的浮动工资至今也没发放)
3,甲方按月工资1000元标准给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公司按每月1000元只给办理了养老、医疗保险)
4,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损失,按每提前一月赔偿3500元;(我的合同期限是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共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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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首先你要解除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即可,合同中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违反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是无效的.
其次只要是工资收入,原则上一个月结算、除非协商一致
再次甲方按月工资1000元标准给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约定违反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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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