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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6月28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到7月27日离职。我于2005年9月13日同公司签立第一份雇佣合同,在年底接受在德国总部为期3个月的海外培训,公司没有同我讲也没有签订附加的培训合同来约定工作年限和赔偿问题。2006年9月12日同公司续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于2006年10月初公布了员工手册,要求我们签署员工手册遵守协议,我们只能签署了。2006年10月底,由总部指派代表中国工厂参加德国汉诺威工业展一周,后又因为一个项目介绍在总部逗留一周,总共两周时间。今年年初德国总部模具部一位技术支持人员来中国工厂建模具部,在此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对我及其他两位同事进行了近8个小时的CAD培训。后公司要过认证,补填培训纪录,总经理(德国人)给指定为24小事培训,我并未在意,签了。

其它综合
2007-07-08 01:29: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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