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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2007B01046号 事故时间:2007年06月20日21时25分许 事故地点:329国道129KM+570M处(本市**街道慈甬路与二灶潭路路口) 天气:晴 一、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驾驶证号:    准驾:BIE,驾驶浙B/BH***号"北京现代"轿车;   2蹲坐,受伤.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浙B/BH***号轿车登记证上所有人:***。地址:保险凭证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末损坏。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该道路是分向式、四枝分叉口的道路,沥青路面,二灶潭路双向宽度为6米照明条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交通控制方式为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类型为支路。   二、事故基本事实、证据、成因分析以及过错和责任   2007年06月20日21时25分许,当事人***驾驶浙B/BH***号轿车沿本市**街道二灶潭路自北往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329国道129KM+570M处(本市**街道慈勇路与二灶潭路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蹲在路边的当事人***发生碰撞,造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浙B/BH***号轿车送伤者到医院。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事故履的原因及责任认定如下:    ***驾驶轿车末靠路口中心点左侧左转弯,且疏忽大意,末注意观察路口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无证据证明***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此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本起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持本认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大队申请调解。    承办民警:***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07年6月29日 请问律师:提出你的宝贵意见.。如调解手续怎么办,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被抚养人口生活费各怎么算,还有精神损失费等.一一说清楚,好吗? 如官司怎么打(民事,刑事,行政),如何其证,诉讼时效多少。

其它综合
2007-07-05 19:32: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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