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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近期国家<<劳动法>>的通过,我司要求我们签定劳动合同,但是我认为其中的经济赔偿方面有点不合理.具体如下: 第二十一条 乙方如有自身各种原因离开本公司,必须提前1个月(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需提前3个月)通知公司相关部门,甲方确认同意之日合同即解除,所有相关资料完全交接完成后,乙方方能与甲方结算、离开,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各种补贴。同时乙方应按以下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 服务期赔偿费: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时提出解除合同的,必须赔偿甲方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 2. 项目损失赔偿费:若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时正处于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关键之际,由于乙方的离职而影响该项目如期完成,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必须支付相应的项目损失赔偿费。项目损失赔偿费的核算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损失情况而定,具体可依据项目合同中甲方与用户之间所约定的延迟金额,乙方移交工作的表现以及因乙方离职甲方必须为此项目新调配人力资源所花费的人力、物力。 3. 如甲方已给乙方配置办公设备的情况下(如笔记本电脑等),乙方离职需赔偿甲方配置设备价值的80%。

证券投资
2007-07-06 15: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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