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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我弟弟于6月28日晚骑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加装摩托机器的人力三轮车相撞。(三轮车上共计4人)使乘坐三轮车一人甩下摔伤,骨折。我弟弟也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三轮车的驾驶员(醉酒,无证)对我弟弟一顿拳打脚踢,我弟弟与摔伤的都住进医院,交警队出现场并绘制现场图,具现场图和车检都说明是三轮车撞到摩托车,由于惯力使乘坐三轮车的甩下摔伤。交警队做出事故认定,认定私自加装动力机械的三轮车为非机动车,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定我弟弟负此事故的主要过错,三轮车驾驶员负次要过错,乘坐三轮车摔伤的无过错。现在伤者出院起诉到法院,要求我方赔偿给他医药费,营养费,陪护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二次治疗及整容费等7万6仟余元的70%。恳请各位大律师帮我解答一下,私自加装动力机械的三轮车是否应该属于非机动车,自行车还不允许驮人,三轮机动车的驾驶员在醉酒后还乘坐四人,他却负事故的次要过错,我们被逆向使来私自加装动力机械的三轮车撞倒,却判我们负主要过错,不理解非常不理解!难道我把三轮车安装上翅膀飞上天,也叫非机动车吗?

交通事故
2004-08-25 02:04:0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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