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妈妈今年47岁,原在一家街道办的托儿所里从事保育员一职,工资又低(400元左右),工作了十三年,近段时间知悉此托儿所将要关闭,因这十多年来下面的员工虽有要求所里给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但都未予以办理,并且近期走访得知这家托儿所没有法人代表,也没有营业执照,最高负责是当地街道。现托儿所即将关门,也未对相关人员给予妥善处理,只负责补偿其两个月的工资(约800元)。我想知道这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托儿所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们应该怎么办?
如果我们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委是否会受理此事,为什么?
请给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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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回复!
近期我们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劳动提起仲裁,结果却另人心寒。回复通知是不予以受理!原因是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与职工,而我妈妈的情况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在劳动法的范畴之内。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朋友,这样的回复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是否站的住脚?
一位无奈、心寒、气愤的人期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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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争议仲裁的对象为劳动争议。目前幼儿园的性质多为事业单位,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鱼受理也是正确的。根据事业单位用人争议的最新规定,可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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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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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