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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王某完成承包标准,每月基本工资1,000.00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该承包合同签订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承包任务。但2006年2月,由于王某怀孕,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承包任务。为此,公司按合同约定扣发工资,只发生活费,每月28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20元。其后,又有两个月均未能完成承包任务。因此,甲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当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企业
2007-06-28 14: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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