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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4月份和朋友六人共同发起到外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家乡签订公司章程,总股本为111万元,我个人所占股份为13%。当时推选李某为董事长并约定由李某等3位股东到外省参与直接管理,我和其他2位股东不参与现场管理。他们现场管理的3位股东到外省后,在没有召开股东会并征求在家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瞒着我们擅自做主由他们3人重新签订了一份假章程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公司,李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我们又不断增加投资,现在总投资已达300多万元。两年多来,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都由现场股东做主,从不经过在家股东同意。由于他们经营不善,决策失误,给公司带来重大的损失。

人格尊严
2007-06-25 10: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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