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与前男友共同出资联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中我转帐交付了5万,前男友转帐交付19万,发展商出具的收据都是我们二人的名字,按揭合同是我们联名签署,约定分额为50%,房产证上我们二人的权益也是各50%,然后我们共同出资18万将其装修出租。2004年我们又购买了一套无产权的城中村民房.
2005年我们协议分手,分手协议内容大致如下: 一、将位于***的一套城中村民房(无产权)给我,此房产生的各项事务与前男友无关;二将位于****的一套商品房(按揭中,有产权)给前男友,此套房所产生的债务等由前男友一人承担。分手后我们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男友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履行分手协议办理过户手续,被法院以分手协议中第一条中的民房无法过户而驳回。
现在,该套商品房价格已上涨一倍,我希望放弃无产权民房,与男友共同平分该房产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