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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简介: 我公司享有对A厂合同债权,A厂享有对B厂合同债权,A厂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我公司造成损害,两项债权均为到期合法债权。 我公司以代位权的理由起诉到B厂所在地,以B厂为被告,列A厂为第三人。哪知A厂在我公司起诉的三天后以欠款为由将B厂在另一法院(有管辖权)起诉。现在我公司起诉案件的承办法官认为:因A厂现已起诉,你公司代位权案件已经丧失规定的“怠于行使”的条件,建议你公司撤诉。

损害赔偿
2007-06-22 09: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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