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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原名为某某广告公司,于2002年12月更名为某某广告艺术公司。因欠甲公司债务,甲公司于2003年8月向法院起诉我公司。甲公司在其诉状中仍列我公司原名(某某广告公司)作为被告,我公司在收到诉状及开庭传票后未作任何答辩,也未出庭,法院遂于2003年12月缺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中被告仍列我公司原名。现该判决书已生效,法院来我公司执行。

交通事故
2004-05-01 2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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