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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师:你好! 5月17日我上夜班时由于工作太困了,大概在4:00左右在岗位中靠着椅子休息了一会儿(大约20分钟),人事部门查岗人员发现了。后来部门负责人要对我进行严重的处罚,而我的行为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也未影响到他人的正常工作。因为公司的夜班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没有缩短工作时间。我的上班时间是从23:30~7:30,期间1:00~1:30~为夜宵时间(公司负工资的时间,公司把该时间当作夜休时间),其他时间就没有休息时间了,我拒绝在处罚报告上签名,人事部没有人来找我了解拒签的原因。就按部门的意思严重处罚了我。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夜班工作时间实行缩短1小时,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1小时。”然而公司从来就没有遵照该法文缩短上夜班的标准工作时间。

刑事案件
2007-06-15 21:43: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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