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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共同经营一个砖厂,张某于05年不再经营该砖厂,由李某一个经营,03年在两个共同经营转厂期间欠了尚某3000元材料费,现在向砖厂所要,李在偿还了该3000元后,向张某所要该款的一半即1500元,即由两个一人承担一半。张某认为,应该根据《合伙企业法》先由合伙企业支付共同债务,如不足清偿,再由合伙人清偿。

婚姻家庭
2007-06-11 14: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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