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的同事、还有另外一个公司的员工都是高新开发区园区入住企业的职工,6月7日这天,我们三人像往常一样来公司上班,进入园区时按规定领取了出入证,并将电单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单车锁以及电池锁均已锁好,而在下午下班时发现电动车电池被盗贼撬走,园区保安部员工也在现场确认了这一事实,当时我们提醒保安部经理报警,他说不用,他们会处理,明天给我们答复。
可是第二天他们没有任何发现,当他们报警时,警察说昨天案发时不报案,现在他们不予受理。
最后物管的决定是说他们只负责一半的赔偿,我们也有责任,所以另一半要我们自己承担,他们的理由是电单车存放他们没有收取费用,另外出入证上也写明了“此证不能作为车辆丢失的依据”。
我们肯定不同意,我们的依据是,我们是公司的员工,公司跟物管是有协议的,虽然协议上没明确写明车辆保管的问题,但是他们既然发给我们停车出入证,就要对安全负责,而他们出入证上所写的,并没有说“车辆丢失,概不负责”之类的,只是说明了依据的问题,现在我们的没有电池的电单车还在园区里放着,我们有车辆丢失的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