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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徽06届应届毕业生,去年到宝应从事教师工作,性质是人事代理。当时和教育局签了六年,第一年为见习,后五年为服务期,合同上说未满服务期的交纳10000元培养费,今年我要回安徽工作,合同是去年7月20签的,请问我如果7月20之前走,要不要赔偿一万元的培养费?

债权债务
2007-06-10 16:32: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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