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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职于上海一家银行担任客户经理,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按规定应按照每笔一定的比例提成为营销费用,但是由于银行声称2007年新的办法还未制定出来,便一直拖欠了1月至4月的费用,称将于新考核办法下发后一并补发,但是本人于2007年4月9日辞职,离职时支行行长与人力资源部分别口头承诺一旦费用下拨不会拖欠,次月,分行下发了1至4月所有费用,但是至今为止,我都没有能拿到属于我的营销费用,到了6月5日,该行称我在2005年的一笔个人贷款有逾期产生,故预扣除原本2.9万元费用中的一半金额作为罚金,首先,在2005年的贷款发生时,本人仅担任初审,经过了支行和分行各级审批才发放的该笔贷款,其次,当时本人并未收取任何关于该笔贷款的营销费用,最后,这2.9万元系2007年1至4月的营销费用,和该笔贷款无任何关联

继承
2007-06-06 14: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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