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委托我代卖一处二手房。此前房屋是出租的,在决定卖房时租赁双方已口头协议提前解约。准备以空房出售。
在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送件当天)时买方告诉我们他想让租客继续,并且也和租客谈过(口头)。
买方在取得新的房产证后为提租、带人看房之事与租客发生纠纷,现已由派出所出面调解。
现买方在他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发放之日要求和我签定补充协议:
1.交房仍按买卖契约的约定:“卖方收到全款后15日之内交付空房,否则按违约条款办理。”
2.从送件之日起到交房之日止,别人使用此房的管理费(即租金)要交付给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