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开庭的时候,我列举了4项请求事项:
1.要求被诉人(上海优道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被诉人)支付2007年3月的工资及饭贴,合计人民币3144元。
2.要求被诉人为本人补办招工、退工手续。
3.要求被诉人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3000元。
4.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仲裁员认为我的第三项请求不合理,不予支持。
由于双方都愿意调解,仲裁员决定如下:
被诉人支付扣去等等费用后的工资2400元,被诉认为我补办招退工,仲裁费由我承担100元,被诉人承担20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