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2年11月1日与单位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2007.10.31到期,合同约定乙方(即本人)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1月书面告知,无关于乙方违约赔偿具体事项约定。
2006.03.19~2007.03.18进修1年,前进修协议,约定自进修结束服务期5年,每少1年赔偿4000元,同时返还进修费用及进修期间工资。
2007.04.01医院出台规定:职工辞职需提前3月书面告知;赔偿规定:晋升中级职称后须在医院服务15年,每少1年赔偿上年工资总额的1/3。这个规定是否合法?本人晋升3年,如按此规定须赔偿7~8万元,而我们年收入为1~2万元。
本人于2007.04.28向人事科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单位已签收,本人留有复印件。
2007.05.21单位书面告知暂不同意辞职,3个月后再予考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