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现在的法律对未婚男女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作如何规定的。我跟前男友在去年五月订婚,七月俩人一起合伙开了一家通讯器材店(我原先就是做这行业的),但按男方家人的意思,以对方的名义办了营业执照,在我的料理下,店里的生意日见红火,但钱财方面一直是对方掌管的,以至于今年4月男方主动提出分手,在我们同居期间我并未拿到一分钱,而在此期间我算了一下毛利已达十万多,因此我提出要分割这笔共同财产,而对方却以店是他的、并且手头也没有那么多现金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只是将定婚时的三万多作为我的工资这样子算是扯平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