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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要辞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还没给,我请过几天假.合同上写基本工资1200元,可每月都发2500元(合同上有我的薪资总额中已包含可能的加班费用的补偿的条款).

证券投资
2007-05-28 16:33:3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基数由第九条确定。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会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因此,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对事假工资的基数约定,应按照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而如你所说每月均为2500元,因此应按该数据计算来扣除事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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