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好!
我来自温州,我于2004年的一月购买了市区一拆迁户的部分房地产,该房地产是一套房,但有两个出入门\卫生间.2004年6月我装璜后入住自今.
该拆迁户2004年12底领取产权证后,马上以此产权证向工商银行抵押贷款,我在多次催办产权证无果的情况下,向区法院起诉,并报告工商银行详情.工商银行于2005年12初将贷款催还.该拆迁户又于2005年12初到广发银行抵押贷款100万.有房管部门抵押登记.
2005年6月6日我起诉,2006年的5月区法院将该房地产查封,2006年的8月做出判决,我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该房地产属于我和拆迁户按份共有,该判决书早已生效.2006年8月我将法院的判决通过熟人报告广发银行,广发银行没有反应,直到2006年的12月,抵押贷款到期的早一天,广发银行的工作人员才打电话过来询问详情.
现在广发银行已起诉向市法院(中院)起诉拆迁户,请求对该房地产进行变卖或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我已以有独立申请权的第三人参加,请求中院判令拆迁户与广发银行抵押合同无效.现在该案件已开庭,等待判决.
银行的过错:1,广发银行内部对抵押贷款应该实地勘察有明确的规定,现银行的工作人员承认实地查勘只是看一下门牌,没有到房子里面勘察,实地勘察不到位;2,评估报告没有实地查勘情况;3,抵押合同内容没有真实反映实际情况,而是照抄产权证),如果是向个人抵押贷款或买卖,我以上所说的过错是可以理解、原谅、或者善意的,可银行作为一个专业的贷款机构就不应该了,还是一错再错。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银行为了发展业务需要而故意程序不到位。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五)其它应当中止的情况。”我的房产是否属于以上的第三条?我想第四条所说的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都不能被处分,那我的房地产都有判决书了,已经明确了押物属于我和拆迁户按份共有,只是未办理手续,是属于有权属争议的房地产吧,抵押权人应该不能处分我的房地产吧。还有法院在判决时会不会考虑这点呢?
由于当时我自认为没有胜诉的希望,所以就没有请律师,现在想想银行是有过错的,我有胜诉的希望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