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于2007年12月份与公司签订了有效期为3年的劳动合同,违约的话按基本工资的50%缴纳违约金。但因为家人原因与2008年4月20号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如果我到5月20号到公司去办理辞职手续的话我还用缴纳违约金吗?
新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新合同法实施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要遵照新合同法办,还是按以前合同里注明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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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前的办理,要是违约金过高,你可以要求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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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还需要支付别的什么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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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竟业禁止和设定保密义务外,其余均不得约定违约金。”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我不是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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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工作是因为家里人的身体不好,需要照顾,而且我的工作又是在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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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了!我找的下份工作是我们公司的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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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竟业禁止和设定保密义务外,其余均不得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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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业禁止就是你在解除合同以后不得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单位相竞争的业务;保密义务单位要支付保密费的;没这两项你就不用负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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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用支付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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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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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