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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问向您请教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家房子的产权登记人是我姨婆,但因他长期居住在印尼,因此房子长期为我们居住.故在1988年的时候,姨婆委托爷爷及他两个儿子为代管人,爷爷的代管权包括"房租的收缴\文件的处理\房屋的修缮等,但在98年的时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管权在香港被取消,委托人在98年在香港另立有有一份委托书,代管人变为其儿子,可是这个变更并未告知被取消代管权的人 ,也未有任何书面文件的送达.现在的代管人要将房子出售,爷爷才才知道自己的代管权在98年已被取消. 现在代管人限期要求我们搬出.      委托人即姨婆现在还在世,我们并不知道着是否是其真实意愿,照理姨婆的子女都享有这房子出售的即得利益,如果有一个放对该房出售,我们可以以此来阻止这房子的买卖吗?     对这样的问题,我们该如何从那些方面来争取最大的利益?

其它综合
2008-04-30 16:34:2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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