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0年3月进入东莞一家公司公司工作,今年5与15日,公司以对工作岗位做调整,本人不再适合工作要求为由,对我书面通知(复印件)进行辞退.
我所在公司2007年前规定工人每周工作六天才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星期六没有加班费,只有星期天和晚上上班才计算加班费,并且加班费没有按劳动法规定1:2和1:1.5计算(每小时8元).从今年元月份开始,公司才把星期六上班按加班计算(每小时8元).
我的工资条是这样的:基本工资1730,职务600,月奖100,勤工60,营养60,合计2550(不包食宿),每月有200左右的加班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