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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黄某,于2006年5月委托陈某办理工作,但陈某至今为止未办理好工作,在这案件中,陈某只写了张借条(8万元人民币).借条中说明是于2007年5月1日还清的,可陈某至今未还,人也不知去向.但我知道陈某的家庭住址(陈某一直不在家中).

损害赔偿
2007-05-26 18:35:5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从你的叙述中可知,你委托陈某办理事务是一种委托关系,如你们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无偿的,陈某未完成委托事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你可随时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委托关系,另外委托他人完成;如是有偿的委托关系,则要分清未完成委托事项的原因。1、因陈某怠于工作或其他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则可解除与陈某的委托关系,并可向陈某要求赔偿损失;2、如其他客观因素导致陈某暂时无法完成,或你自己的原因造成陈某无法完成的,则你不能未经陈某同意解除委托关系。
      陈某向你借款8万元,并写有借条,从现有证据看,应属民间借贷关系,他没有归还,你可随时向法院起诉。如有证据证明这8万元是属于上述委托关系的酬金,则除按上述有关委托关系的回复执行外,还可向当地司法局举报他私自收费,并可要求他退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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