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对除名做了规定。1.除名的条件是 旷工达到一定时间.89年你没有在单位工作吗?2.除名的程序是 1经过批评教育. 2 经过工会同意. 3 通知本人.律师,上面我说的对吗? 89年时我在上班,当时我们干活是计件,就是每个月只要你把班产任务完成,无论你干几天都行,根本就不存在旷工的问题.现在厂里不成认当时的情况,所有的证据都在厂里,我根本就拿不到,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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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对除名做了规定。1.除名的条件是 旷工达到一定时间. 2.除名的程序是 (1) 经过批评教育. (2) 经过工会同意. (3) 通知本人.
你上面说的对。 89年时干活是计件,就是每个月只要你把班产任务完成,无论你干几天都行,根本就不存在旷工的问题.
,所有的证据都在厂里,举证责任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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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