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老屋一幢,一九五几年那时还没有房产证,只有土地证。当时土地证上有六个人的名字,分别是:太祖母(我外公的母亲),我外公,我外婆,我母亲,大姨(与我妈是同父异母关系,其母{我外公的第二个妻子-已亡}),大舅舅(我外公的养子,系我外公{第一个妻子-已亡}领养的,在我外公生前已于我外公脱离领养关系)。一九九几年时颁发房产证,当时按照土地证上的名字颁发。其间有多人已死亡,死亡顺序如下:太祖母-大姨-我外公。大舅舅放弃(大姨夫和我妈出钱),因此颁发了三本房产证(我外婆,我母亲,我大姨夫)。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