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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铜陵县人,农村户口;因从九五年国家农村土地(此土地应该属于集体土地)实行承包改革;村民所分承包土地实行30年不变;我于2001年结婚;妻子户口也随之迁入我家,因此妻子和小孩一直没有分到承包土地。95年至2007年期间,出嫁女和死亡人口,户口已迁出或注销但承包的土地仍然在家。现在,我们家政府征用这些土地以及房子。土地青苗费已赔付土地承包所有人

损害赔偿
2007-05-18 21:07: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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