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2005年2月、3月分别向我们(原告)借款6万、9万元,借期一年。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不愿归还。无奈我们于2006年5月、9月起诉至徐州云龙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发现被告将属于她本人和其丈夫名下的二处房产分别以低价转移给其哥、嫂。产权处评估二处房产都是13万,而被告将一处以6.5万转移给其哥,另一处以3万元转移给其嫂。无奈我们又以恶意转移,低价转让,逃避债务为由将被告和其丈夫以及第三人(受让人)告至法院。在法院庭审中,被告申辩,第三人(即其哥)不知她在外欠款,属不知情,况且第三人也是债权人,曾借给被告19万元,并出具借条二张,一张7万,一张12万。我们的辩护律师怀疑借条有假,要求对借条的时间性进行鉴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