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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家住河北一个普通的居民小区,2004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住在4楼的二老,因2楼住户不断敲打,致使二老无法午休,故我的母亲前去敲2楼住户的门,无人应声,当她返回到3楼时,2楼女住户开门说话,我母回答说:别敲了。随即继续上楼。2楼女户主跟上4楼,要进屋与我母理论,因姐姐在家,知道母亲身体不好,故进行阻拦,未让其进至家中,她便在我母家门前谩骂,对门邻居听到后前来劝阻,将其拖回家中。  至当晚9点多,其人携其丈夫到我母家门前谩骂,说其被我母、姐拳打脚踢,姐姐未让其进门。其纠缠不休,故我母拨打110报警,警察出警(警员已找到),但警察局没有相应记录,时至今日,我母接到法院传票,说其将我母告到法院,称我母对其进行人身伤害,令其伤病住院,并做了医疗鉴定,共花费医疗费900多元,要求我母赔偿医疗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另:2楼住户夫妻关系不合,二人经常打架,并惊动邻里,女户主经常敲打暖气管,楼板等搅扰整楼居民休息,经常是深更半夜,为此,还曾请居委会进行过调节,家中有要上高中子女的家庭对此也非常不满,但介于邻里关系,也知他家一直家庭不合,均未再报。  谁想却招来如此官司,我的父母都已近七十高龄,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强直性脊柱炎等多种疾病,我这做子女的真是不知道从哪里帮助他们,故请各位法律专家能在百忙之中,给以答复为盼,我在这里先谢谢了!祝好! 另法院已经开了两次庭,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对方只有一个证人的证词,而且与我方证人证词相违背,说其是在两三分钟后上楼看到的情景。而且证人说不能出庭,身体有病。法庭休庭后,法官说最好进行和解,我方说同意和解,但是一分钱也不会出,包括诉讼费。所以今天第三次开庭,对方律师又采了一份证词,是询问笔录,是同一个证人,针对我方证据又出具的一份新的证词,说是随原告一同上的楼看到的情景,而且说看到两个人在上面。法官那也有一份询问笔录。法庭又进行了一轮质证和辩论。又休庭了。这次证人说自己有心脏病不能出庭,上次说有脂溢性尿频,尿血。而且上次开庭是在8月2日,证人未到庭,而8月5日到原告律师那录的笔录,8月9日到法庭录的笔录,而8月11日开庭,又说不能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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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12 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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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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